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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作中如果发生工伤,责任主体应该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2026-04-15 22:03:02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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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派遣单位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责任主体】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责任主体分析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工作中发生工伤的责任主体分析如下:

结论与建议

结论:在劳务派遣工作中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是首要责任主体,负责申请工伤认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单位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建议

立即报告与申请: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派遣单位报告,并要求其尽快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派遣单位拖延或拒绝,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申请。 收集与固定证据:这是维权的关键。请务必收集并保存好以下材料: 明确责任主体:厘清工伤发生的原因。如果存在用工单位管理不善、未提供安全防护等过错,应一并追究其责任。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协商无果,或对工伤认定、待遇标准等有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

风险提示:实践中,一些派遣单位可能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此时工伤保险待遇将由派遣单位自行承担。若用工单位也存在过错,其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劳动者应积极维权,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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