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未休年休假天数 × 日工资 × 300%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未安排年休假的,劳动者有权获得日工资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100%是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已支付),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另行支付200%的日工资作为补偿。
建议: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该补偿,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